关于推荐山东省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先进个人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1-17浏览次数:24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附院党委: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山东省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鲁教监函[2010]21号)精神,现就我校推荐山东省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先进个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和名额

(一)推荐范围:各单位主管行风建设工作的负责人、专兼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

(二)推荐名额:1人。

二、推荐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热爱本职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投身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在本部门、本单位的教育行风建设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事迹突出。

(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开展教育政风行风民主评议、规范教育收费、规范办学行为、校务公开、师德师风建设等工作,成绩显著。

(四)带头执行并认真贯彻落实反腐倡廉战略方针,工作积极主动,求真务实,在行风建设工作中,有思路、有办法、有措施,群众公认;能够根据形势和任务发展需要,积极探索,勇于改革创新。

(五)专职或兼职从事教育行风建设工作3(3)以上,在本部门、本单位近3年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三、推荐办法和要求

推荐要公开、公平、公正,采取民主推荐、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组织确定的原则,要坚持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实行差额推荐,各单位推荐2名人员,其中推荐的本单位的先进个人限1名。在各单位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纪委对各单位民主推荐的人员进行审核推荐,学校党委根据民主、组织推荐结果,确定1名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先进个人候选人,然后向全校公示7天,公示没有问题的上报省教育厅,参加全省评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标准条件,进行民主推荐,于2011119日前将民主推荐人员名单报纪委(电子版通过OA系统发送至刘寅春),联系电话:3616012

 

 

纪委   监察室

201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