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信息公开发布时间:2018-11-21浏览次数:5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奖助学金评选推荐工作,应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学校规定的评选条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评选工作程序,坚持公示制度,加强民主监督,做到实事求是,公平合理。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济宁医学院奖助学金评选办法》,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齐鲁报刊社奖学金和学校助学金等学生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二条  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基本工作程序:

1、个人申请;

2、班级民主评议,推荐;

3、院(系、部)审核;

4、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5、公示;

6、学校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二章  评定工作组织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任副组长,学生处长、监察室主任、审计处长、财务处长、教务处长、和各院(系、部 )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安排、布置全校学生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研究处理评定工作中有关问题。

2、负责对各院(系、部)评选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

3、负责分配各院(系、部)评选名额,听取工作汇报,审核各院(系、部)评选结果。

4、负责评选结果的公示和上报工作。

第四条  各院(系、部)成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审核小组。审核小组由院(系、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学管办负责人、辅导员、学生代表任小组成员。

审核小组职责:

1、负责本院(系、部)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

2、负责制定本院(系、部)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相关制度。

3、负责对本院(系、部)学生班级评选推荐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4、负责本院(系、部)学生奖助学金评选名额的分配。

5、负责对学生各班级评选结果的审核工作。

6、负责学生评选材料的填报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  学生年级成立奖助学金评议推荐小组,年级评议推荐小组由年级工作办公室主任任组长,年级辅导员和各班评议推荐小组组长任成员。

其具体职责有:根据本院(系、部)分配的名额和年级评议推荐小组的推荐情况,确定本年级的学生推荐名单。

第六条  班级成立学生民主评议小组。学生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一般由9-13人组成,其中有2名主要学生干部和学生宿舍或小组的学生代表,学生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学生奖助学金的民主评议推荐工作。

第七条  学生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品德较好,政治素质高,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2、团结同学,工作积极,坚持原则,诚实守信。

3、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无违纪行为。 

第八条  学生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实行选举制,由全班同学投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学生民主评议小组成员选拔工作由辅导员或班主任主持。首先由辅导员、班主任征求广大同学意见,提出候选人名单,报全班同学大会选举产生。学生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实行差额选举,安排每个宿舍、每个小组有学生代表。申请本次奖助学金者,一般不列入本届民主评议小组的选拨范围。

第九条  民主评议小组产生后,由小组成员会议推荐其中一名学生担任组长,主持民主评议小组工作。

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的职责有:

1、学习贯彻上级部门和学校奖助学金评选文件精神。

2、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及时向同学宣传评选条件、政策、规定和要求。

3、调查了解申请人的学习和家庭经济状况、生活消费等,并向民主评议小组汇报。

4、主动听取广大同学的意见,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向小组汇报。

5、负责监督获得资助学生日常行为表现和消费情况,发现有弄虚作假等欺骗行为,及时向小组或辅导员老师汇报。

6、参加年级班级评议工作会议,对申请人进行评议、表决。

7、受小组委托,向班内同学宣讲政策,解释有关问题。


第三章  评定工作程序

第十条  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召开奖助学金评定工作会议,传达文件精神,安排布置全校评选工作,提出工作要求,分配各院(系、部)评选名额。

各院(系、部)奖助学金评定审核组,召开会议,布置工作。

第十一条  各班级召开全体同学会议,传达学习学生奖助学金评选文件精神。让每一个同学了解奖助学金评选条件和评选要求。符合评选条件的同学个人写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学生民主评议小组。学生民主评议小组组织召开全班同学会议,公布申请人名单,并对申请人进行评议和投票推荐。

第十二条  学生民主评议小组成员深入领会评选文件精神,全面掌握评选条件、程序和要求,组织召开小组成员会议,根据全班同学投票结果和申请人学习成绩、日常生活消费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酝酿推荐候选人名单,并做好小组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  学生民主评议小组将拟推荐的候选人名单在班级内公示,公开征求广大同学意见。如对拟推荐候选人有异议,可向小组成员、年级办公室或本院(系、部)学生管理科反映。

第十四条  学生民主评议小组再次召开小组会议,将公示期间学生反映的问题进行复议,最终确定班级推荐候选人名单,做好会议记录。

学生评议小组将本班推荐工作开展情况写出书面材料连同班级推荐候选人名单一起报送年级办公室。


第四章 实习班级评定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在外分散实习班级推荐工作由各实习队队长负责。组织召开实习队全体同学会议,传达学习上级评选文件精神。

第十六条  符合评选条件的同学个人写出书面申请,交实习队队长汇总后报分管辅导员。

第十七条  辅导员征求本班上一届民主评议小组意见后,确定推荐人员名单。

第十八条  辅导员将班级推荐名单反馈到各实习队,并在网上公示,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征求意见无异议后,辅导员将推荐同学名单报本学院进行评审。


第五章  年级评议推荐

第二十条  年级推荐评议小组召开会议,进一步学习文件精神,明确学校评选工作的任务,听取各班评议推荐工作情况汇报,对本年级各班上报的名单进行评议审核,结合本年级评选名额,确定推荐名单,报本院(系、部)评定审核小组。   

第二十一条  同年级班级较少的院(系、部)可不成立年级评议推荐小组,由学生班级民主推荐小组直接向院(系、部)评定审核小组汇报。


第六章  院(系、部)评审

第二十二条  院(系、部)评定审核工作小组,组织对各年级上报的学生候选人进行评审,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审核汇总后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章  学校审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对候选人情况进一步审核,并听取院(系、部)评定审核小组工作汇报,提出上报省资助中心学生候选人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将公示后的候选人名单上报学校院长办公会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