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信息公开发布时间:2019-08-28浏览次数:105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对《济宁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济医院字〔2017〕128号)进行修订,形成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我校全日制本科(含专升本)毕业生根据其所学专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

第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政治思想品德方面。遵纪守法,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祖国,品行端正。

(二)知识水平与专业技能方面。完成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并取得规定的最低学分,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相关学科或专业初步工作能力,符合毕业条件,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者。

(三)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75分(小语种、国家英语专业四级或专业八级统测成绩达到53分)及以上,或在校期间各学期外语考试成绩平均分达到70分及以上者。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反对中国共产党,反对社会主义,损害国家利益的言论或行为,造成严重影响者;

(二)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四)毕业论文(设计)等有剽窃抄袭、伪造数据等学术行为不端或学术造假者。

(五)专业所有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下者(未实行学分制的年级、专业不作规定);

(六)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因考试违纪、作弊或其他违纪受处分尚未解除者;

第四条  学士学位评定程序

(一)学生申请。学生原则上于毕业当年5月下旬提交学士学位授予申请,报所在学院。

(二)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审核。

(三)学校召开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定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将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经院长办公会批准,予以公布,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延期修读。在规定弹性修业年限内,毕业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向所在学院提交学位授予申请,学位证书与毕业证书一并发放,证书日期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通过日期记载。

第六条  已获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关材料违反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撤销其学士学位资格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学生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按照程序提出申诉。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