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学院实验动物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试行)

发布者:信息公开发布时间:2022-09-27浏览次数:1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贯彻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实验动物突发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生物安全工作,及时妥善处置实验动物突发事件,保障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二条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GB 14922.1-2001实验动物寄生虫学等级及监测》《GB 14922.2-2001实验动物微生物学等级及监测》《GB 14925-2001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济宁医学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第三条适用范围。适用于全校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动物实验、实验动物尸体处置等场所中突发的与实验动物相关的生物安全事件。

第二章 应急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领导机构。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实验动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学校实验室动物安全宏观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五条职责分工。一旦发生实验动物突发事件,学校立即成立实验动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相关成员部门组成和职责如下:

指挥中心总指挥: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主任;

副总指挥: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主任、资产管理处处长、科研处处长;

事务协调责任部门: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主任、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

安全保卫责任部门:保卫处、事发单位;

物资保障责任部门: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

技术保障责任部门:实验动物中心、附属医院;

第三章 应急工作原则与准备

第六条 应急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凡出现有可能影响人员身体健康,甚至引起人员残疾和死亡的实验动物突发事件征兆时,应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实验动物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避免事件扩大的前提下,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应急处置行动,同时关注救援人员自身的安全防护。

(二)预防为主。建立实验动物突发事件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强化监控和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隐患。

(三)分级负责。在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各相关学院或独立实验室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验室应急预案,各部门之间分工负责,相互协作。

(四)平战结合。各实验室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相应的实验动物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做好人力、物力和技术准备,健全平时充分准备与应急有条不紊紧密结合的应急工作机制。

第七条应急的装备、资金和物资准备。根据工作需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提出应急处理装备和物资专项计划,落实经费后由相关部门负责配置到位,用于实验动物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与处理。

(一)应急设施:防护、洗消、排污和抢险救援器材,救治设备,采样、取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

(二)装备物资:手套、防护装、实验用鞋、口罩、帽子、面罩、应急药品、疫苗等防护和急救用品;冷冻冰柜、高压蒸汽灭菌锅、一次性接种环、螺口瓶、样本及废弃物密封运送容器、运输拖车等安全设备。

第四章 实验动物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发生事件的实验室地点,涉及传染病病型、动物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危害程度,将实验动物突发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和一般(Ⅲ级)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实验动物突发事件(Ⅰ级):

(一)实验室动物发生人兽共患传染病(一类传染病),并有扩散趋势;

(二)相关的实验技术人员或工作人员受到人兽共患传染病(一类传染病)感染并被确诊;

(三)发生患有人兽共患传染病或疑似患病动物丢失事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实验动物突发事件(Ⅱ级):

(一)实验室动物发生人兽共患传染病(二类、三类传染病),并有扩散趋势,相关的实验技术人员或工作人员受到人兽共患传染病(二类、三类传染病)感染并被确诊;

(二)在1个实验室内发生1例以上动物烈性传染病;

(三)发生患有动物烈性传染病或疑似患病动物丢失事件。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实验动物突发事件(Ⅲ级):

(一)实验室动物发生人兽共患传染病(四类传染病),相关的实验技术人员或工作人员受到人兽共患传染病(四类传染病)感染并被确诊;

(二)在1个实验室内发生一般动物传染病;

(三)发生患有一般动物传染病或疑似患病动物丢失事件。

第五章 实验动物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措施

第十一条事件报告程序。事发单位在积极组织现场应急工作的同时,应立即报本实验室主任、保卫处和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保卫处和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人须立即安排人员封锁事件现场、了解情况,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

对于Ⅰ级、Ⅱ级突发事件,在确认后2小时内,由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主任负责向省政府等相关单位报送信息;由实验动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中心负责向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畜牧兽医局等相关部门报送信息。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人员感染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报告部门和个人,联系方式等。Ⅰ级、Ⅱ级突发事件的防控进展情况须每天一报,直至解控。

对于Ⅲ级突发事件,确认后进行院内应急处置,防控进展情况不需每天一报,待应急状态结束后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应急处理。发生实验动物突发事件时,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在接到报告后牵头召开实验动物突发事件应急现场会议,核实相关情况;据此成立实验动物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启动应急响应,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协调、布置相关工作;需要时召集相关专家进行突发事件的原因、现状、事件分级和趋势分析,并研究提出应急措施。

(一)对于发生重大实验动物突发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实验动物突发事件(Ⅰ级),由实验动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组织、协调,快速调集实验动物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所需的技术力量、物资器材、装备设施,确保应急处置行动有序进行。

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指挥通信畅通,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指导下,对确诊感染及疑似感染人员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治疗,对在相应潜伏期时间段内进出实验室及密切接触感染者的人员进行医学观察。

发生人兽共患传染病、动物传染病事件,事件发生单位应立即关闭发生突发事件的实验室,对周围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的环境进行封闭、隔离,组织专业人员对相关场所、设施、物品、废弃物等进行消毒,核实在相应潜伏期时间段内进出实验室人员及密切接触感染者人员名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感染者救治及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提供实验室布局、设施、设备、实验人员等情况。

(二)对于发生一般实验动物突发事件(Ⅲ级),由实验动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副总指挥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理工作。如发生患病或疑似患病动物丢失事件,事发单位应采取临时应急措施,保护好现场。学校各有关单位要认真配合公安、卫生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控制扩散等工作。

(三)处置动物:对Ⅰ级突发事件涉及的实验动物进行全面捕杀;对Ⅱ级、Ⅲ级突发事件涉及的实验动物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情况,酌情处理。

(四)实验动物突发事件控制区域的应急救援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控制人员出入突发事件控制区域。

第六章 事件善后、调查、报告、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组织专家查清实验动物感染的原因,对周围一定范围内的动物和环境进行监控,直至解除封锁。被隔离治疗、观察的人员,经卫生部门确认无碍并不具有传染性后,方可解控。根据事件的处置情况,在经省卫计委、省畜牧兽医局和科技厅等相关部门确认许可的情况下,由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宣布应急状态的结束。

第十四条对患病或疑似患病实验动物丢失、被盗事件,由保卫处报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由应急指挥中心报省卫计委和畜牧兽医局。

第十五条对发生病原污染、扩散的事件,由应急指挥中心报省卫计委和畜牧兽医部门立案调查。

第十六条应急状态终止后,由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动物安全工作组会同保卫处负责事件调查,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撰写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对于负有相关责任的部门和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赔偿、行政处分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应急处理联系电话:

保卫处:0537-3616110

急救电话:120

公安部门:110

消防部门:119

济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值班室电话:0537-2655350

济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电话:0537- 2605120

济宁市畜牧兽医局办公室:0537-2966776

济宁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0537-2966021

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总值班室电话:0531-2616548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急办:0531-67876453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动物疫病防治处:0531-87198082

山东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0531-87198908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