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学院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者:信息公开发布时间:2022-09-27浏览次数: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规范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学校稳定。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济宁医学院实验室及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是指在学校实验室内开展实验活动的过程中,因自然、人为、技术或设备等因素而引发的化学、生物、辐射和特种设备类安全事故。

(一)化学类安全事故,是指实验室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中毒、丢失、被盗以及由化学品引发的火灾等事故。

(二)生物类安全事故,是指实验室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社会公众健康和周围环境的传染性生物样品溢出、群体性异常反应、潜在危害性气溶胶释出以及其他严重影响身体健康和周围环境的安全事故。

(三)辐射类安全事故,是指实验室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事故。

(四)特种设备类安全事故,是指实验室发生由特种设备引发的火灾爆炸、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及其他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

第四条 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学校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校重大突发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各二级单位负责管辖区域和范围内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三)快速反应,积极自救。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发生后,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积极开展工作,快速反应,正确应对,果断处置,防止事态升级和蔓延扩大。

(四)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各二级单位积极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及预案演练等工作。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分级

根据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依次分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和一般事件(Ⅳ级)四个等级。

第五条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毒麻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或易制爆化学品丢失或被盗;

2)相关实验技术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因接触实验动物后被确诊感染一类、二类病原微生物(各类病原微生物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为准)有关的人畜共患传染病;

3)发生患有或疑似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动物丢失事件;

4)扩大到校外,对人员生命健康、社会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危险源泄露事件;

5)实验室发生的致5人以上受伤害或有人员死亡的各类安全事故;

6)实验室发生的不可控的火灾事件;

7)发生在学校实验室内的,经上级领导部门认定的其他实验室事故特别重大事件。

第六条 重大事件(Ⅱ级)

1)除毒麻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被盗;

2)相关的实验技术人员或工作人员确诊感染三类病原微生物有关的人畜共患传染病;

3)实验动物发生一类、二类病原微生物有关的人畜共患传染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患有或疑似患有动物烈性传染病的动物丢失事件;

5)扩大到校内其他单位,对人员生命健康、社会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危险源泄露事件;

6)实验室发生的致3-5人受伤害的各类安全事故;

7)发生在学校实验室内的,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实验室安全事故重大事件。

第七条 较大事件(Ⅲ级)

1)扩大到校内其他单位,不会对周围环境和人员健康造成影响的危险源泄露事件;

2)相关的实验技术人员或工作人员确诊感染四类病原微生物有关的人畜共患传染病;

3)实验动物发生三类、四类病原微生物有关的人畜共患传染病,并具有扩散趋势;

4)发生患有或疑似患有一般动物传染病的动物丢失事件;

5)发生在学校实验室内的,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实验室安全事故较大事件。

第八条 一般事件(Ⅳ级)

1)限于事发单位内、无扩大趋势,不会对周边环境和人员健康造成影响的危险源泄露事件;

2)危险源引发的初期的或小范围内可控的火灾事件;

3)实验室发生的其他各类事件,但未造成人员伤害;

发生在学校实验室内的,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实验室安全事故一般事件。


第三章 机构与组织体系

第九条 领导机构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是实验室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校领导统一指挥。

第十条 组织体系

成立应急处置工作组,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如下:

工作组组长: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校领导

工作组副组长:教务处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保卫处负责人

实验室安全管理二级单位负责人

事故协调责任部门: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

新闻报道及舆论控制部门:党委宣传部

应急处置物资保障责任部门:资产管理处

应急处置安全保卫责任部门:保卫处、事故单位

应急处置交通、通信、水电保障责任部门: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网络中心

应急处置抢救责任部门:校医院、事故单位

应急处置技术保障责任部门:科研处、校医院、各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工作组各单位职责

(一)事故协调责任部门:发生Ⅰ级事件时,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接受政府部门的指令和调动,落实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关于事件抢险救援的指示,及时向学校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发生Ⅱ级、Ⅲ级事件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在Ⅲ级(含)以上事件确认后2-4小时内,酌情向教育部、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教育部门及有关单位报送事件处置情况。

(二)新闻报道及舆论控制部门:发生Ⅲ级(含)以上实验室安全事故时,负责做好宣传工作,向外界及时通报事件情况,开展网络舆情监管、预警,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等。

(三)工作组副组长:负责在Ⅲ级(含)以上事件确认后2小时内酌情向环保部门报送事件情况、请求支援,及时向上级传达环保部门的指示;负责组织专家,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负责联系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开展监测、治污、放射性等化学废弃物处置工作;负责或配合政府部门做好事件的调查及应急救援工作的总结并及时向学校报送信息。

(四)应急处置安全保卫责任部门:组织应急机动队伍,执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任务;负责布置事件现场的安全警戒、人员疏散、治安巡逻,保持校园内救援通道的畅通;负责在Ⅲ级(含)以上事件确认后2小时内酌情向公安部门报送事件情况、请求支援;配合事发单位或消防部门进行现场灭火,搜救伤员,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负责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突发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参与做好事件应急救援总结工作。

(五)应急处置交通、通信、水电保障责任部门: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急所需的水电、交通、抽水泵等保障工作。

(六)应急处置抢救责任部门:负责在事发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及时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械和急救药品;负责实施现场救治及统计伤亡人员情况,及时与医院等联系求助,将超出校医院救治能力的病员及时转送至上级医院;负责在Ⅲ级(含)以上事件确认后2小时内酌情向卫生部门报送事件信息、请求支援。

各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根据本单位的种类和特性,做好应急救援设施和物资准备工作;负责本单位内Ⅳ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本单位Ⅰ、Ⅱ、Ⅲ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信息。


第四章 预防与预测

第十二条 预防

各单位须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责任体系,明确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确定各实验室安全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加强实验室安全运行保障条件建设和实验室人员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档案和使用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巡查、检查、及时整改制度,建立健全“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机制。通过规范和强化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有效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十三条 预测

针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辐射安全、生物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方面可能发生的失窃、火灾、爆炸、泄漏、环境污染等安全事故,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现状予以充分的评价与预测,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我校实验室安全重点防范单位有:基础医学院(基础医学科研中心)、药学院(药学院实验中心)、生物科学学院(实验中心)、医药工程学院。



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十四条 应急报告

(一)信息报送:一旦预测可能或已经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发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判定事件等级,并及时报告。Ⅰ级、Ⅱ级和Ⅲ级事件需报告教务处、科研处、保卫处,Ⅰ级事件还需加报学校党委办公室;出现人员伤害时,需同时报告校医院,请求支援;特别紧急的情况可先越级报告,或根据人员受伤、火警等情况分别拨打120急救电话、119火警电话。Ⅳ级事件由事发单位处置完成后,向教务处、科研处、保卫处报备。

(二)报告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影响、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及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三)应急联系电话

学校办公室:3616019

保卫处:3616110

教务处:3616236

后勤管理处:3616178

火警:119

急救电话:120

公安部门:110

环境保护部门:12369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0531-51766407

第十五条 应急处置

(一)紧急处置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各级应急处置组应立即发布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迅速采取先期应急处置措施。事故单位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处置险兆事故并注意救援人员的自我防护,启动报告程序,封锁现场,积极救治受伤人员,控制事态发展。事发区域内的人员应立即撤离到安全地带。

(二)应急响应

应急处置工作组成员单位接到报告后,组织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故发展,快速将伤员移出危险区域和组织群众撤离、疏散,消除事故隐患;根据事故情况和发展,在事故中心区边界设置警戒线,迅速将相邻的危险品转移至安全地带,以减少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有可能发生爆炸、爆裂、喷溅等特别危险需紧急撤退的情况,及时下达撤退命令组织撤退;现场若有人员伤亡,由校医院迅速组织抢救、转运伤员。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必须采取相应等级的个人防护措施,应急处置时严禁单独行动。当确定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或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请求支援。

(三)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确认或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卫生等相关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由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宣布应急状态的终止。



第六章 应急保障

各二级单位和应急处置工作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与相关预案做好应对实验室安全突发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人力保障

各二级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第十七条 财力保障

应急处置工作组成员单位按照现行的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原则,安排应急工作预备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保障应急支出的需要。

第十八条 物资保障

应急处置工作组成员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相关物资储备工作及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时应急物资调拨和供应的协调工作。

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保障

校医院负责组建学校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并做好后续救治工作。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保障

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等单位要保证应急情况下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和畅通。

第二十一条 通信保障

学院办公室保证24小时值班电话畅通,应急处置工作组成员需保持手机通信畅通。

第二十二条 公共设施保障

后勤管理处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区域用电、用水、用气的基本需求。



第七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三条 善后处理

各级应急处置工作组应妥善处理相应善后工作。善后工作主要包括事件中伤亡人员的抚恤、补偿、补助和相应的心理干预及司法援助,紧急调拨物资的处理和补偿,环境污染清理,有关教学、科研、生活等设施的恢复重建等。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与评估

事件平息后,学校职能部门和事发单位要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善后工作等做出调查评估并形成完整的总结材料,向学校党委报告,并交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归档。事件性质严重的相关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卫生等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侦破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

(一)参加执行本预案的有关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坚守岗位,严禁支持或参与任何不利于事态处理的活动。

(二)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置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突发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置实行问责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实验室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在处置突发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根据其性质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预案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1.化学类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2.生物类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3.辐射类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4.特种设备类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